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279号
原告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荣大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61元,退还原告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11360元。
审 判 长 郝 英
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
人民陪审员 刘玉英
书 记 员 邢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