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与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5587号
原告: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B241883435。
法定代表人:郭新坭,村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鲤北万福64号地塔埔山安置区5号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H3Y17Y。
法定代表人:张石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航,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原告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园村委会”)与被告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园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郭新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晃,被告万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园村委会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判决万源达公司赔偿给柳园村委会因返工重建公路造成的经济损失540346元。
事实和理由:柳园村委会将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至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由政府拨款扶持),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由万源达公司中标承建。2018年7月29日双方签订一份《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合同书》,约定:合同价为568812元;施工期为50天;付款方式为待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以上,按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第一期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二期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80%,待结算审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95%,余下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合同还约定,万源达公司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设计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返工万源达公司应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自行负责整改返工至合格为止,其返工费用由万源达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万源达公司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各方就工程外观进行目测为合格。柳园村委会按照万源达公司完成工程量情况,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及11月1日支付给万源达公司工程款270000元及270346元,共计支付工程款540346元。对工程厚度及劈裂抗拉强度,柳园村委会委托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进行检测,结果为厚度合格,劈裂抗拉强度为不合格。柳园村委会将检测结果通报给万源达公司及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共同督促万源达公司按约返工整改。虽经柳园村委会多次督促,但万源达公司置若罔闻,拒不返工整改。因仙游县纪委监察部门及村民十分关注,为了对上对下有个负责任的交代,柳园村委会只能自行全部返工重建,重建造价为568812元。柳园村委会已支付给万源达公司的款项540346元,即为万源达公司已给柳园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万源达公司理应赔偿。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万源达公司辩称,柳园村委会诉称的“2018年7月29日签订涉案合同,合同价为568812元,并对工期、付款期限等进行约定,柳园村委会向万源达公司支付540346元工程款”是事实。万源达公司已经施工完毕,柳园村委会先要求万源达公司赔偿540346元不合理,对柳园村委会委托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的检测报告,整条公路9公里,万源达公司施工修补拓宽74处,实际验收68处,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仅抽样检测五个点,不能代表全部施工工程的质量情况,且报告中载明万源达公司施工的厚度均超过合同约定的厚度。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的检测报告中所依据的标准是按照2019年计算的,但按2018年劈裂抗拉强度标准计算,抽样点中有2个是合格的。涉案工程是2018年施工完成的,检测标准应当按照2018年计算,而检测标准是按2019年标准计算的,是不合理的。工程施工的时间是2018年7月份,但检测报告中的参照的2018年的文件,该文件的出具时间是在2018年年底。且其生效时间也不一定是2018年。对于柳园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若能够达成调解,万源达公司同意赔偿给柳园村委会5万元并放弃质保金。
在庭审中,柳园村委会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万源达公司赔偿给柳园村委会因道路工程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215000元;2.判令万源达公司支付给柳园村委会因司法鉴定支出的鉴定费35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柳园村委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柳园村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合同书》一份,欲证明:2018年7月29日,柳园村委会、万源达公司双方签订《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价为568812元;施工期为50天;付款方式为待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以上,按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第一期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二期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80%,待结算审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95%,余下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万源达公司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设计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返工万源达公司应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自行负责整改返工至合格为止,其返工费用由万源达公司承担等事实。
3.付款汇款凭证、记账凭证各二份,欲证明:柳园村委会按照万源达公司完成工程量情况,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及11月1日支付给万源达公司工程款270000元及270346元,共计支付工程款540346元。
4.鉴定报告一份,欲证明:对工程厚度及劈裂抗拉强度,柳园村委会委托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进行检测,结果为厚度合格,劈裂抗拉强度为不合格。
5.西苑乡人民政府关于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整改的函一份,欲证明:涉案工程经西苑乡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质量全部不合格,并通知万源达公司进行整改,但万源达公司至今未整改的事实。万源达公司给柳园村委会造成损失540346元。
6.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欲证明: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全长8.45KM,公路的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要求为4.0MPa。
7.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公路鉴定一份,欲证明:2020年2月18月,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公路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进行鉴定,作出不符合图纸设计劈裂抗拉强度为4.0MPa的鉴定结论,并出具报告。说明万源达公司施工的公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8.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1张,欲证明:柳园村委会为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为35000元,该鉴定费应当由万源达公司承担。
9.说明函一份,欲证明:2020年4月10日,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将原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公路鉴定情况及数据换算成该公路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后,其强度值在1.92MPa-3.33MPa,不符合图纸设计劈裂抗拉强度为4.0MPa的要求。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检测桩号

检测结果(MPa)

备注

1

K0+350(1#芯样)

3.19

 

2

K0+650(2#芯样)

3.21

 

3

K1+250(3#芯样)

3.33

 

4

K1+900(4#芯样)

2.75

 

5

K2+700(5#芯样)

3.15

 

6

K4+450(6#芯样)

1.92

 

7

K4+750(7#芯样)

3.25

 

10.工程结算审核书一份,欲证明:2020年6月12日,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一份,对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送审造价为588414元,按现有的劈裂抗拉强度标准计算(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计算),审核造价为526886元。
万源达公司对柳园村委会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2、3、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2.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鉴定取材是否为万源达公司施工工程不清楚,检测单位抽样并未通知万源达公司及监理单位到场,万源达公司及监理单位均未到场,且柳园村委会也并未到场,检材的合法性存有异议。3.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该函件大约在2019年5月9日收到,在收到函后,万源达公司积极同意进行补救整改,但柳园村委会及监理单位不予配合,而后万源达公司向西苑乡人民政府回函柳园村委会不予配合。4.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万源达公司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符合设计图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确认验收合格,现已审核结算完成。5.对证据7,此份鉴定报告中劈裂抗拉强度与图纸设计的劈裂强度不一致,该二者是不同概念,不能证明万源达公司施工的公路没有达到劈裂强度达到4.0MPa的标准。因此,不能说明万源达公司施工的公路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以劈裂强度是否达到4.0MPa的标准来确定标准作为衡量万源达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达到合格的标准;6.对证据8,该鉴定费与本案没有关系,应当由柳园村委会自行承担。7.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同意以该工程结算审核书的审核造价526886元作为本案赔偿的定案依据。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县财政局入库十家造价核算公司之一,系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委托的。
本院审查认为,1.万源达公司对柳园村委会提供的证据1、2、3、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万源达公司对柳园村委会提供的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也予以认定,该证据反映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3.柳园村委会提供的证据4虽为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作出的检测报告,但检测站在检测取材时未通知双方到场,且万源达公司对检测站检材的合法性存有异议,故对证据4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4.万源达公司虽对柳园村委会提供的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但证据7系双方共同选择并经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其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结合万源达公司对无异议的证据9(对证据7的补充说明)反映的事实,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5.万源达公司对柳园村委会提供的证据8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鉴定费与本案没有关系,应当由柳园村委会自行承担,但其主张能否成立,待后本院予以分析认定。6.万源达公司对柳园村委会提供的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反映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万源达公司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万源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各一份。欲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
2.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审核书、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公路结算各一份。欲证明:万源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于2019年9月27日经万源达公司、柳园村委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并交付使用。
柳园村委会对万源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2.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验收时仅仅目测其质量合格,即签字验收,就施工质量问题,应当以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为准。
本院审查认为,1.柳园村委会对万源达公司提供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柳园村委会虽对万源达公司提供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故该证据能否证明万源达公司的主张,待后本院予以分析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可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8年7月29日,柳园村委会与万源达公司签订《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柳园村委会将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以下简称“柳园扩宽硬化工程”)发包给万源达公司施工,固定合同价为568812元;待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量,按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第一期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二期工程款至合同总造价的80%;待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余下5%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次性结清;万源达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设计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返工万源达公司应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自行负责整改返工至合格为止,其返工费用由万源达公司承担,经验收全部合格后移交柳园村委会等内容。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公路的水泥混凝土劈裂强度要求为4.0MPa。之后,万源达公司组织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8月27日,柳园村委会支付给万源达公司工程款270000元。2018年9月27日,建设单位柳园村委会、施工单位万源达公司、监理单位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建闽交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18年10月26日,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送审造价为588414元,审核造价为568786元。2018年11月1日,柳园村委会再次支付给万源达公司工程款270346元,合计540346元。2019年3月26日,仙游县西苑乡人民政府委托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对柳园扩宽硬化工程的水泥混凝土芯样厚度及劈裂抗拉强度进行检测。2019年3月27日,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出具水泥混凝土芯样厚度及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圆柱体)一份,检测结论为,依据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该村道所取芯样厚度符合要求,强度不符合要求。2019年5月6日,仙游县西苑乡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柳园村委会、施工单位万源达公司、监理单位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整改函,要求万源达公司在2019年5月22日前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但万源达公司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故万源达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因万源达公司对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作出的检测结论提出异议,故柳园村委会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柳园路面扩宽工程的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是否符合图纸设计劈裂抗拉强度4.0PMa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2月18日,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2019]建筑鉴字第A163号《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公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柳园扩宽硬化工程公路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不符合图纸设计劈裂抗拉强度为4.0PMa的要求,为此,柳园村委会交纳鉴定费35000元。2020年4月10日,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根据柳园村委会的申请出具说明函,将原柳园扩宽硬化工程鉴定情况及数据换算成该公路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后,其强度值在1.92MPa-3.33MPa,不符合图纸设计劈裂抗拉强度为4.0MPa的要求。2020年4月10日,柳园村委会、万源达公司经协商共同选择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按照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及强度标准核算工程造价。2020年6月12日,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一份,对柳园路面扩宽硬化工程进行审核,送审造价为588414元,审核造价为526886元。因此,柳园村委会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万源达公司赔偿给柳园村委会因道路工程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215000元;2.判令万源达公司支付给柳园村委会因司法鉴定支出的鉴定费35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涉案《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前溪路口-柳园村路口路基部分扩宽路面硬化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万源达公司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且涉案工程经验收为合格,但该验收仅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现场目测的结果,现涉案工程经鉴定机构鉴定,其抗弯拉强度值在1.92MPa-3.33MPa,不符合图纸设计抗劈裂强度为4.0MPa的要求,故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庭审中,柳园村委会自愿表示同意按现有工程质量及现状接收涉案工程,故柳园村委会应按现有的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给万源达公司。现涉案工程的造价经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为526886元,故对抵柳园村委会已支付的工程款540346元后,剩余工程款13460元,属于万源达公司多收取的款项,万源达公司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柳园村委会。柳园村委会虽变更诉讼请求,但其请求判令万源达公司赔偿因道路工程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215000元,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调整。对于鉴定费用问题。柳园村委会为涉案工程的抗劈裂强度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申请鉴定机构鉴定而交纳的鉴定费35000元,属于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即本案鉴定费应由万源达公司承担。因此,柳园村委会请求万源达公司支付其已支出的鉴定费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柳园村委会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工程款13460元;
二、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因本案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35000元;
三、驳回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仙游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负担4038元,由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丽蓉
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