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16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1932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640812425。
负责人:吴涵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贤、姚玮蓉,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文嵩街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H3Y17Y。
法定代表人:张石平,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闽0304民初1630号民事裁定:冻结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账号为1451××××256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提出解除上述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账号为1451××××256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雨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丽红
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