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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1630号 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1932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64081242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H3Y1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400000元为限冻结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账号为14×××68的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请求以400000元为限冻结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账号为14×××68的银行账户,该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万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仙游支行账号为14×××6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提供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