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671号之一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甘肃汇众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汇众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