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644号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126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汇众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汇众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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