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6444号
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特庸镇苏福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成培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2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梵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8号名都大厦12A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彬纳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龙翔七街交叉口****2号院7号楼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东路61号。
经营者:***,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梵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彬纳立贸易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梵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彬纳立贸易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梵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彬纳立贸易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桐銮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