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22民初5341号 原告: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2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滨淮农场一管区。 原告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洲豹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洲豹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洲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美洲豹公司损失309394元,并支付该款资金占用损失(以309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截止2022年8月28日为10684元)。事实和理由:美洲豹公司经朋友介绍认识***,***借用美洲豹公司资质,以美洲豹公司名义承包中海外(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公司)位于无锡市缤购邻里阳光购物广场项目装修改建工程。2020年11月,***在美洲豹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美洲豹公司名义与上海艺辉建筑劳务中心(以下简称艺辉劳务中心)签署内部承包合作协议,骗取艺辉劳务中心300000元意向金。2021年7月,艺辉劳务中心起诉美洲豹公司与***退还300000元意向金及资金占用损失。2021年9月13日,***向美洲豹公司出具***:艺辉劳务中心主张的(2021)苏0213民初7608号案款全部款项由***个人全部承担,美洲豹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承诺最晚在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但***并未支付。2022年4月22日,美洲豹公司因(2021)苏0213民初7608号案件被强制执行扣款共计309394元。该损失应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美洲豹公司多次催要,但***迟迟未予履行。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30日,***以美洲豹公司委托代理人名义与艺辉劳务中心签订内部承包合作协议,将美洲豹公司承包的无锡市红星路229号的无锡市缤购邻里阳光购物广场装修改造工程部分施工转包给艺辉劳务中心。同日,艺辉劳务中心向美洲豹公司转账支付300000元。后案涉内部承包合作协议未履行,艺辉劳务中心于2021年7月14日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苏0213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艺辉劳务中心返还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础,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美洲豹公司对此承担付款义务。上述判决生效后,美洲豹公司履行了309394元的付款义务。 另查明,被告***曾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承诺艺辉劳务中心主张的30000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由其个人全部承担,最晚在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 诉讼过程中,美洲豹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2)苏0922民初5341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名下价值310000元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书、***、保全担保金回单、执行款回单以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美洲豹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转包合同,因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产生诉讼,被告***出具***自愿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美洲豹公司已经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承担责任。故原告美洲豹公司主张被告***返还其支付的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有据,其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时间及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美洲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30939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09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于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101元,减半收取3050.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1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君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