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某某、三麦苗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段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麦苗,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天石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苗、宁夏天石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9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麦苗、宁夏天石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本金205万元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尚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0元。缴纳执行费318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我院已于2020年3月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XXX室房屋,我院已于2020年3月9日预查封,期限三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麦苗名下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XXX室、银川市金凤区XXX室房屋,我院已于2020年3月10日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麦苗名下有宁AXXX车辆,我院已于2020年4月1日轮候查封,期限二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费3180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天亮
审判员 蔡 涛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耿明明
书记员 陶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