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某某、三裴永才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段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杨榕,女,1974年6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麦苗,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天石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榕、麦苗、宁夏天石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9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榕、麦苗、宁夏天石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三弦互强(宁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3日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宁AXXX的车辆车户,因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期限为二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X号营业房(XXX)产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麦苗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XXX室(XXX)产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位于银川市金凤区XXX室(XXX)产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费45414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天亮
审判员 王 坤
审判员 蔡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骁
书记员 耿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