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15号
原告:宁***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萍,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原告宁***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原告宁***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旭昊
人民陪审员 王彦梅
人民陪审员 贾 蓉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记员 马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