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执恢58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星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麦苗、陈文浩、王宏强、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星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麦苗、陈文浩、王宏强、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民初1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