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与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649号之一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群众,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85370102K。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群众,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月1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齐美超
人民陪审员 王玉良
人民陪审员 马小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柯娜
书记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