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由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调字(2018)24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7726元(含执行费1198元),未执行标的877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领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有工商注册信息(已查询),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金劳人仲调字(2018)243号仲裁裁决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