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

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跃,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斌,经理。

被执行人:赵玉斌,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赵玉斌(2017)鲁0725民初34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鲁0725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截止2020年8月24日,通过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我院执行干警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已被另案查封,其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亦不申请采取悬赏公告执行措施。

6、2020年8月24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自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至今,我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