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

昌乐太合农产品合作社与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淄博丽波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乐法执字110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太合农产品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丽波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志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太合农产品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淄博丽波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写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07)乐唐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