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

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与莱州好日子种业有限公司、莱州好民种苗研究所等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5民初1636-1号
申请人: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罗家庄村112号6幢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72064266R。
被申请人:莱州好日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贾家村,注册号:91370683MA3C2K8H93。
被申请人:莱州好民种苗研究所,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贾家村。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好日子种业有限公司、莱州好民种苗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