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

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与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乐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罗家庄村112号6幢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乐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潍坊瑞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号楼1单元1702、1703、1502、1503、1303、1203、1103、902、903、802、803、702、602、603、503,2单元1701、1702、1703、1704、1502、1503、1301、1303、1304、1201、1202、1203、1204、1101、1102、1104、901、902、904、801、802、804、702、704、601、504、403、405-411商铺、413-422商铺、138、162商铺。
查封***名下乐改01-0750061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XX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