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绿源生态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绿源生态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627民初1120号
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绿源生态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第三人贵州畅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虎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融达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裁定驳回被告融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融达公司又申请追加畅达公司为第三人,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追加畅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融达公司承认原告绿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绿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93,027.56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抗辩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第4条第2款的约定支付款项的理由成立,原告无异议,被告融达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总工程价款的80%(总价款843,027.56元×80%-已支付350,000元)即324,422.048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被告所欠其余工程款20%即168,605.512元,因未届满双方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质期,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认为本案第三人畅达公司应在欠付被告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请求,因被告与第三人对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未有进行对账结算,是否欠付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有,2018年2月28日,被告融达公司(总包单位称甲方)与原告绿源公司(分包单位称乙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工程名称为沿河县河西温泉大道二期道路工程—绿化施工分包给原告实施,暂定不含税合价约1,270,000元。具体工程量以现场收方签证为准,工程总价款以实际方量根据合同清单据实结算。原、被告签订合同当日为施工开工日进场施工,竣工日期为项目完工,质量标准为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竣工验收合格。《专业分包合同》第4条第2款约定“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是: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后保质期为两年,乙方负责苗木养护、成品保护等工作。”第9条第1、2款约定“……乙方施工完所有的绿化工程且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付给乙方收方合格工程量总价款的80%;乙方完工一年后及保养期到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对该工程组织最后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乙方20%的余款。”原告绿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全部施工完毕,2018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对原告的施工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验收,2018年11月28日,融达公司项目经理部加盖印章确认《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终)期计量支付证书》,税前计量小计:843,027.56元。融达公司代表张云辉签字确认“已结算计价843,027.56元,已支付叁拾伍万元,下欠493,027.56元,发票已全部提交。” 经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绿化施工工程完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工程总价款为843,027.56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共计350,000元,下欠工程款共计493,027.56元。被告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总工程的80%(843,027.56元×80%-350,000元)即324,422.048元。被告认可支付20%(843,027.56元×20%)尾款的时间应当是2020年10月30日,原告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2016年10月25日,第三人畅达公司(甲方)与被告融达公司(乙方)签订《沿河自治县温泉大道段建设项目融资合同》。工程名称为沿河自治县温泉大道建设项目融资招标;建设地点:沿河县境内;建设规模:项目总长约1公里(城市道路、桥梁、桩板墙、护坡、绿化、管网及亮化等);项目计划投资1.9亿元;合同范围: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具体以设计和审查批复为准,甲方为畅达公司,项目由乙方采用融资建设方式建设。2018年3月27日,畅达公司(发包人)与融达公司(承包人)签订《沿河县河西温泉大道二期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工程名称为沿河县河西温泉大道二期道路工程发包给融达公司实施。工程地点:沿河县和平镇崔家村;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沿发改投[2017]171号;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及地方自筹;工程内容:道路全长1.891km(一段K0+000-K1+700、二段K1+700-K1+891.46)其中桥梁工程单跨跨度:30m,全线采用《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道路红线24m,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时速40km/h,配套实施雨、污水、管道、给水、燃气、电力、通讯管道和中央绿化带及人行道绿化、亮化等工程。(包含以上项目但不特指)。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3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3月7日。合同形式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以财政评审报告为准)。签约合同价:壹亿柒仟捌佰陆拾万零叁仟陆佰零肆元陆角(178,603,604.60元)。第三人畅达公司与被告融达公司对双方履行合同支付款项各持异议,但双方均认可对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未有进行对账结算。本案经本院调解及当事人自行协商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业分包合同》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终)期计量支付证书》复印件,被告、第三人提交的《沿河县河西温泉大道二期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等;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陈述、答辩认可的事实等在卷佐证。
一、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绿源生态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24,422.048元; 二、驳回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绿源生态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7.70元,由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绿源生态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茂江
法官助理杨光葵 书记员杨光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