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东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东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汉泽环保科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522号
原告:张家口市东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茂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泽环保科技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魏荣花。
原告张家口市东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泽环保科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东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东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耀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