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资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社茂,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漫
代理审判员  王飞燕
人民陪审员  谭联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梦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