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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民终1308号
上诉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高瑞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雄瑞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卫平 审判员  颜文军 审判员  肖瑞芬
法官助理周成锋 书记员肖元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