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4836号
原告: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60717960U。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亮,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湘潭市雨湖区,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栋裙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005163XT。
法定代表人:周戈,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忻,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3日,原告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安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慧鹏
书 记 员 张 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