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2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0号3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伦.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令安,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特5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18127.95元,执行费为16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无结果。经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李令安名下浙A×××××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4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安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令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29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自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程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