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货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正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同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941252。

法定代表人:王**燕。

被执行人杭州德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3062302。

法定代表人:李令安。

被执行人杭州天佳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会信用代码:673992577。

法定代表人:陈玉飞。

被执行人杭州铭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代码:399349975。

法定代表人:张世伦。

被执行人李令顺,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王**燕,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王永泉,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孙茶英,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934号案件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明雷

执行员  袁 盛

执行员  胡广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