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三鑫矿业有限公司

***与***、白银三鑫矿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23民初38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县,身份证号码×××,电话133XXXXXXXX。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系白银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司机,住白银市××区,身份证号码×××,电话132XXXXXXXX。
被告:白银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关鹏,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代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支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区号1#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与被告***、白银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生辉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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