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豫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知民初61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路90号嘉亿东方大厦7层705号。
法定代表人:洪运兰。
原告***与被告河南豫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