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天水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521民初1163号

原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泉,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玉,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马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林,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龙,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

原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天水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泉、张德玉,被告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林、马天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工程款637008元;2.由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28000元;3.由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依据同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对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通源福邸1#楼基坑支护工程进行施工。上述工程开工后,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克服了各种困难,使该工程于2018年6月完工,7月通过竣工验收并全部交付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作量,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总结算价为837008元。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仅在工程验收后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多次催要并向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发出律师函催收欠款,但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仍拖欠至今未付。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并未违约,工期的延误是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自身造成的,如果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认为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违约,可以另行起诉,但不能以违约金抵消工程款。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违约,严重侵害了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合法权益,故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辩称: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与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已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交付该工程,双方于2019年9月进行工程结算,结算总价为837008元,该公司已支付200000元,上述事实属实。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工期为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完成工程时间为2018年6月,延期交工330天,导致该公司与其他合作方违约,未能让其他工种按时开工,造成该公司已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另外,该公司开发商品房未能按工期交付使用,使该公司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正在与购房者协商,数额暂时无法确定。依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有关违约金条款约定计算违约金为1104850元。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应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104850元,并承担因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违约造成该公司与第三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误工费300000元,以上共计1404850元。综上,该公司并未拖欠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工程款,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应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是诉讼请求。该公司未依法提出反诉,希望法院就该公司提出的上述请求进行调解,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将另行就违约金提起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提交的证据: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张、《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清水县通源福邸1#楼基坑支护工程结算单复印件1份、付款回单复印件3张、律师函复印件,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提交的证据:

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证明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本次诉讼中花费律师费28000元,应由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承担。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内容真实,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将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2.工程联系单、住建局安全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施工日记复印件各1份,证明延期完工是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但并不能证明因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付款凭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因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违约,造成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后续与其他公司违约并产生违约金300000元的事实。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认为《劳务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按照我国建筑法规定,不能将工程的全部工程承包给个人袁某,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付款凭证中的300000元是支付给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并非支付给袁某个人,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予认可。《劳务承包合同》系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与他人签订,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无法查明,不予采信。付款凭证能证明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300000元,但是否是违约金无法查明,故不予采信。

经开庭审理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承建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水市清水县的通源福邸1#楼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按图纸工作量完成50%时支付到20%工程款,完成100%时支付到50%工程款,待基坑回填到正负零时支付全部余款;因乙方(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原因造成工程严重延期的,每延期一天由乙方承担未完工程费用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9月6日,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就该工程进行结算,该工程结算价为837008元。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9日向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支护及劳务工资100000元、地基支护50000元、地基支护50000元,共计200000元。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637008元,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付。

另查明,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民事诉讼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向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支付案件代理费28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与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对承建工程进行施工并最终通过竣工验收,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故对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要求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700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要求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28000元的诉讼请求。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未做明确约定,且律师费非必然发生费用,故律师费应由委托人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自行承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提出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迟延交工违约,要求法院调解以违约金抵扣工程款的抗辩主张,法庭予以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不同意一并处理,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亦未依法提起反诉,故本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天水通源房地产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水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637008元;

二、驳回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天水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建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亚丽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