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4250号
原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穆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兴荣
书 记 员 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