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岩,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2249213943。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原告***与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杜海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振国
书 记 员 苟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