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1221民初1491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处二被告连带支付欠原告的砂石款129000元;2.支付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以月利率1.58%(年利率4.75%,月利率0.396%,4倍的月利率1.58%)、以129000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7日,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中标了成县黄渚镇上坝沟、王台沟、茨坝沟泥石流治理项目。后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用砂石,原告正好有砂石。经双方协商,由原告给被告**施工的工地供砂。2018年10月22日经结算,原告给被告总供砂石5332立方米,每立方米70元,共计砂石款373240元,加运费6000元,共计379240元。除被告**已支付的250000元,下欠原告砂石款129240元。原告给被告让过240元,下欠129000元。经多次催要,2019年12月14日,被告**承诺2020年春节前给原告一次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以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未给他支付为由不给原告支付。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被告**,且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本身就是该工程的合法中标人、施工人,其应对欠原告的砂石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砂石款129000元,由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二、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双方在本案中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访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