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1221民初1492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处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砂石款947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7日,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中标成县黄渚镇上坝沟、王台沟、茨坝沟泥石流治理项目,后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用砂石,原告正好有砂石。经协商,原告给被告施工的工地提供砂石。自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原告陆续给被告供砂421立方米,每立方米70元,共计砂石款29470元。被告**已支付20000元,下欠94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被告**,且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本身就是该工程的合法中标人、施工人,其应对欠原告的砂石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砂石款9470元,由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完毕;
二、被告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双方在本案中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访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