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22249213943,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水军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6815245540,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天水军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水军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等待本案有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5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