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0719075257P,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07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建材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37900元、支付137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的利息19306元(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683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61元,以上四项合计166401元。**履行的,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5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