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秦仲执字第000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周家乡梁家二组,证件号码622825196508161514。
被执行人咸阳恒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16号。
本院在执行***、咸阳恒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中,(2013)碑劳仲案字2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给付医疗费5155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鉴定费200元,伤残费86831.25元。2.2013年6月19日起按月给付2952元伤残津贴直至退休。3.2013年6月19日起按月给付1389元生活护理费直至退休。4.补交2012年9月起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承担本案执行费2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秦仲执字第00036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