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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9民初8907号
原告杭州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后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权,员工。
被告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修理打印机、电脑等业务服务。2016年4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0204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0204元。
被告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承揽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报酬1020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楼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