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1民初60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产业集聚区金凤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