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1民初4879号
原告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产业集聚区金凤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松山街道办事处梁家村。
原告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