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3954号
原告:河南**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阿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鸿盈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县鸿盈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门县鸿盈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席亚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