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凤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洛宁鑫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779号
原告:河南**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周阿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宁鑫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洛阳市洛宁县。
法定代表人:莫新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宁鑫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豫1721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中出现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
调解书正文第二页少列一项,应补正为“九、案件受理费4938元,由原告河南**牧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469元,由被告洛宁鑫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469元”。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