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财保57号
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北京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035616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会信用代码:914203043433758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会信用代码:914203047417681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为此,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审理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