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896号
原告: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