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以“双方愿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韧
审判员张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