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财保57号之一
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北京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035616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会信用代码:914203043433758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会信用代码:914203047417681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鄂0304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