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04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10号北京小镇12栋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035616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3433758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417681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以被执行人湖北神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确属其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俊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2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