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泓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盛弘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4执1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弘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青山镇琵琶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2030033183583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弘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9)鄂0304民初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开设在湖北省十堰市农商银行张湾支行银行账户存款。2019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9)鄂03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判决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湖北盛弘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657725.68元、违约金98864.37元及延迟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湖北盛弘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汇创天下新能源车辆运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