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南高速路口处。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2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5000元及违约金2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4元,申请执行费1385元。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40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祁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