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81636L。

法定代表人:沈明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21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应移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2100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筑物中央空调设备采购与安装中出现的纠纷而诉至法院,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建华

审 判 员 熊达和

审 判 员 彭 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理

书 记 员 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