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芦龙乡天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28123751。
法定代表人:李钦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翔,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81636L。
法定代表人:沈明力。
申请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31.298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29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95元,由申请人安徽东冠器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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