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77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通锡,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正标,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81636L。
法定代表人:张静,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乐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刘玲霞